南京标杆风险评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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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

(一)制定评估方案。评估前,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,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,成立专门评估小组,根据评估的要求、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,制定评估方案,明确评估具体内容、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,保证工作有效开展。

(二)广泛听取意见。评估工作启动后,采取召开座谈会、重点走访、问卷调查、民意测评、公告公示等多种方法,广泛听取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。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。

(三)分析研判预测风险。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,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、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。分析研判预测风险,应当邀请矛盾化解部门、风险处置部门、维稳部门参与,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。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,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,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、科学性。

(四)作出评估结论。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、重大事项,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,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,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,作出可以实施、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,并抄送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(五)制定风险化解方案。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,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,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,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,同时,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,制定处置预案,做好应对准备。

(六)跟踪督查督办。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、重大项目、重大事项,有关责任部门、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,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、新问题,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,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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